被詐騙款項 成功請求賠償

案情
當事人因在網路上看到有投資管道,不疑有他將款項匯出,
後續發現被詐騙,向人頭帳戶提供者請求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對方未到庭陳述不構成自認,且保管金融帳戶沒有任何疏失而駁回請求,經律師協助提起上訴爭取賠償損失的款項。
策略
經律師協助提出證據並主張依民事訴訟第280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視同自認,及最高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所為自認,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結果
案經新北地方法院採認律師之上開主張,撤銷原判決,而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
當事人因在網路上看到有投資管道,不疑有他將款項匯出,
後續發現被詐騙,向人頭帳戶提供者請求賠償,
一審法院認定對方未到庭陳述不構成自認,且保管金融帳戶沒有任何疏失而駁回請求,經律師協助提起上訴爭取賠償損失的款項。
經律師協助提出證據並主張依民事訴訟第280條規定,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視同自認,及最高法院判決認定當事人所為自認,有拘束法院之效力。
案經新北地方法院採認律師之上開主張,撤銷原判決,而為原告全部勝訴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