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更審

案情
當事人因闖紅燈遭員警攔下開單然因其父親甫去世,恐延誤處理其父之後事故急於離開並表示希望罰單可以直接寄送家裡惟在離開之際,其機車前車輪不慎碰觸到員警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妨害公務之行為是#重罪所以當事人在原審被重判七個月有期徒刑#不能易科罰金#不能易服社會勞動#入監執行
策略
經律師協助主張 #原判決自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➊告訴人受有挫傷因為妨害公務之當然結果,上訴人並無另有傷害犯意。➋被告於原審時表示願向告訴人道歉,尚非全無悔意,客觀上應有情輕法重,犯情可憫之處,而得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結果
成功上訴三審讓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
最後當事人獲得減刑不用入監執行